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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基金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分掌有關事務。 前項工作人員,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指定職員兼任,並均為無給職,必要時 得由基金會聘雇人員擔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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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