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總額暫定為新台幣壹億貳千萬元 ,由臺灣省及台北市各信用合作社籌撥三分之一,由臺灣省政府及台北市 府籌撥三分之一,臺灣省合作金庫籌撥三分之一。前項基金,得分期籌撥 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