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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司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評等獨立性、利益衝突及法令遵循之相關規範。 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四、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五、經營業務之原則、方針及收費政策。 六、評等程序、等級、標準及權責劃分:包括各項業務信用評等方法論及統計資料庫之建置與運用方式。 七、評等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八、評等之發布及相關保密措施。 九、申訴處理機制。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記載事項。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設立登記之信用評等事業,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公司業務章則,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公司業務章則應記載事項之重點規範內容,由本會另定之。 信用評等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第一項所訂公司業務章則為之。 第一項公司業務章則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本會備查;經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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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