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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信用評等事業從事信用評等業務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前項應保存之評等業務相關資料應包含下列書件: 一、評等程序及方法及其變動情形。 二、評等分析與報告。 三、參與評等決策人員名冊。 四、評等過程相關討論及內部與外部聯繫資料。 五、最終信用評等結果與量化模組推算結果之差異說明。 六、信用評等之初始評等、續後評等、調整評等及撤銷評等資料,以及因前述評等結果而遭申訴之相關紀錄。 七、受評者申覆過程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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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