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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信用評等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設置分支機構者,亦同。 信用評等事業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者,須經本會核准,並應於設置完成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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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