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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信用評等事業評等之標的,其範圍如下: 一、公司、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期貨相關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 二、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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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