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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信用評等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合併。 三、停業或復業。 四、解散。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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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