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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信用評等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從事信用風險程度或績效之評等。 二、提供與評等相關之諮詢服務。 三、進行與評等業務相關之出版事宜。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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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