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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信用評等事業應於其公司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營業報告書。 二、信用評等程序、方法及關鍵性假設,發生變動時應併同公布其變動原因、差異內容及影響現有評等之情形。 三、於辦理初始評等、續後評等、調整評等及撤銷評等時,應即時公告評等結果與其依據及過去五年之歷史評等結果。但不涉及對外使用之信用評等,不在此限。 四、有下列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之情形,若與個別評等相關者,應與評等結果一併公告: (一)提供信用評等服務之收費政策。 (二)信用評等事業為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提供相關服務。 (三)於受委任進行評等前,提供評等等級之初步評估。 (四)其他可能影響評等之利益衝突情形。 五、各種類信用評等等級之定義。 六、人員行為準則。 信用評等事業為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告時,應註明分析資料受限情形及信用評等無法反映之風險。對於結構型商品或非屬受評等機構委託產生之信用評等,須採取適當標示及說明該標示之意義,以為區隔,並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結構型商品之信用評等,應併同公布其關鍵性假設之敏感性分析、損失測試與現金流量分析,及該信用評等事業作為評估依據之盡職調查程序。 二、非屬受評等機構委託產生之信用評等,應併同公布受評等機構於評等程序之參與程度及所提供之相關資訊。 第一項所稱營業報告書,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簡介:包括設立日期、公司沿革、組織系統、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大股東股權之組成。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二、營運概況。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信用評等方針、方法、模型及假設與其前一年度之變動內容及影響評等之情形。 (二)委外作業內容。 (三)前一年度已公布之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評等異動資訊,包括各信用評等種類之評等件數,與評等維持、評等調升、評等調降、違約等級及評等撤銷之比率。 (四)各信用評等種類近十年違約等級比率與近一、三、五、十年信用評等變動矩陣之分析資料。 (五)客戶及該客戶之關係企業合併對信用評等事業之年營業收入貢獻超過百分之十者,其名稱及所占營業收入比例。 三、財務概況:包括信用評等收入占總營業收入比例、信用評等服務以外其他營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比例。 四、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至少包含作業風險、信譽風險、法律風險及資訊安全風險等事項。 六、訴訟或非訟事件: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及截至營業報告書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如屬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應併揭露其本公司前開資訊。 七、特別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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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信用評等事業內部單位之組設、員額編制及職稱等事項,應訂定組織規程,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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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