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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

信託公司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施以適當訓練,稽 核單位並應定期評估自行查核辦理之績效。 信託公司稽核單位之新任稽核人員應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 專業訓練機構舉辦稽核相關研習課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正、副主 管以外之稽核人員,並應每年參加前述機構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稽核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前述機構舉辦之信託或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 練三十小時以上。 二、領隊稽核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前述機構舉辦之信託或銀行相關業務專 業訓練十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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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