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12條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信託公司營業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之遴派,應以具有稽核單位經驗者為優 先,若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稽核人員訓練者,應於一年內參加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稽核人員相關訓練課程六 十小時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