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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9條

信託公司稽核單位對營業單位、資訊單位及財務保管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 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專案 查核。 信託公司稽核單位應將營業單位辦理信託業務有無不當行銷、商品內容是 否充分揭露、相關風險是否充分告知、契約是否公平及其他依信託業應負 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情形,併 入對營業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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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