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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4條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信託公司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編製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單位之組織、人員配置。 二、稽核工作之種類、方式、程序。 三、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作業流程及其執行效益之評估規定。 四、受檢單位對檢查意見之改進處理方式。 五、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 (方法) 、依據法令規章、使用表單及工 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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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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