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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信託公司稽核人員如未具備本辦法所定條件或有不適任之情事,主管機關 得隨時命令該信託公司調整其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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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