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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7條

信託公司內部稽核辦理情形不善有重大缺失或經主管機關糾正未改善者,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或限制其增設分支機構、新增業 務或其他事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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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