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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信託公司總稽核或稽核人員對內部控制制度所提改進建議未獲管理階層採 納,並將肇致公司、委託人或受益人重大損失者,或發現其他違反法令事 實者,得逕行報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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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