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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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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