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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 第10條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第10條
僑民依姓名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更正戶籍上登記之本名者,應 填具申請書,檢附戶籍謄本,連同該條例施行前之學資歷證件,或其他足 資證明之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轉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核辦。 依前項規定申請更正
第三條
各款所列文件之本名者,應檢附各件逕請原發 證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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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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