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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第10條

僑民依姓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更正戶籍上登記之本名者,應 填具申請書,檢附戶籍謄本,連同該條例施行前之學資歷證件,或其他足 資證明之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轉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核辦。 依前項規定申請更正第三條各款所列文件之本名者,應檢附各件逕請原發 證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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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