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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第13條

在國內原有戶籍之僑民申請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 正本名經核准者,回國後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檢附核准更改姓名或更正 本名證明書,憑以更改戶籍登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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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