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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第14條

在國內原有戶籍之僑民,其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 正本名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者,回國後,應以原姓名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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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