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 第12條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第12條

僑民申請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更正姓名或更正本名經核准者, 由核定機關辦理登記,並轉僑務委員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