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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 第4條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第4條
僑外依
第五條
至
第七條
規定申請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之核辦機關如左: 一、凡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僑民,由我駐外館處核轉其戶籍地直轄戶、縣 ( 市) 政府依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在國內未設戶籍之僑民,由我駐外館處核定。 在我國未設駐外館處地區之僑民申請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或更改 姓名者,得向負責兼理該地區領務之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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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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