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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第5條

僑民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或撤銷冠姓者,應填具申請書 ,檢附本名證明文件連同左列證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 一、依姓名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現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認領關係之 文件。 二、依姓名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收養或終止 收養關係之文件。 三、依姓名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現定申請者,為依法得申請改姓有關 證明文件。 四、依姓名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為因婚姻關係約定冠姓或撤銷 冠姓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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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