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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第8條

僑民依姓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申請更正學資歷及產權等證件上姓 名者,應填具申請書,嬐附本名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更名同屬一人之文件 , 連同應更名之證件,逕請原發證機構或其主管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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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