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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第11條

僑民申請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經核准者, 如持有原姓名證件,應檢附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 正本名後之戶籍謄本或核准更正本名證明書,申請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 機關改註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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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