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 第7條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第7條

僑民依姓名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改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本名證 明文件,連同左列證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 一、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書,為原姓名證件。 二、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書,為還俗之證明。 三、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申請書,為服務機關之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