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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第11條

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 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自有資金總額。 前項所稱自有資金係指:社員股金、留置股金、資本公積、公積金、特別公積,未分配盈餘及本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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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