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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第23條

儲蓄互助社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應由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二、社員不滿五十人。 三、經破產宣告。 四、經協會命令解散。 前項第一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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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