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儲蓄互助社法 › 第5條

儲蓄互助社法 第5條

儲蓄互助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