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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 第20條
儲蓄互助社法 第20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且不得支領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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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儲蓄互助社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
儲蓄互助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協會報請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儲蓄互助社為法人。本法所稱儲蓄互助社,係指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或依法新設立,且具共同關係之自…
第3條
儲蓄互助社採有限責任制,社員以其股金為限負其責任。
第4條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
第5條
儲蓄互助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6條
儲蓄互助社應於名稱上標明;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使用儲蓄互助社之名稱。
第7條
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前項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辦法由協會定之,並…
第7-1條
為協助弱勢族群、擔保能力不足之社員取得改善生活及促進生產所需資金,協會得辦理儲蓄互助信用保證…
第8條
依本法設立之儲蓄互助社組織,依法經營者,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第9條
儲蓄互助社之任務如下:一、收受社員股金。二、得為社員設備轉金帳戶。三、辦理社員放款。四、參加…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
第12條
儲蓄互助社不得對非社員為收受股金及放款之服務。
第13條
社股金額為每股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前項股金繳納係社員…
第13-1條
儲蓄互助社社員之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其股息所得免稅。
第14條
社員申請退股,須以書面提出之,並經理事會之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金,但最遲不…
第15條
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一、彌補累積虧損。二、利息攤還。三、公積金百…
第16條
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
第17條
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召開,並於七日前,以書面通…
第18條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
第19條
儲蓄互助社設監事會,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監事三人至七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
第21條
(刪除)
第22條
理、監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理、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
第23條
儲蓄互助社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應由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二、社…
第24條
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
第25條
儲蓄互助社年度決算或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各項準備金、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清算有賸餘時,依社…
第26條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送協會轉呈主管機關,並分送社員。
第27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
第28條
協會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所屬儲蓄互助社營運之有關資料,呈報主管機關。
第29條
儲蓄互助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損及社員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協會為…
第30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本法修正施行前…
← 第19條
看 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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