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儲蓄互助社法 › 第4條

儲蓄互助社法 第4條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 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本法之規定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