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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第15條

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利息攤還。 三、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 五、社股股息。 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撥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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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