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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第18條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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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