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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第29條

儲蓄互助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損及社員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協會為處分時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撤銷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 三、命令儲蓄互助社處分失職人員。 四、停止部分業務。 五、命令解散。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情形,得對理事、監事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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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