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兒童福利法
› 第28條
兒童福利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收養兒童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 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人死亡者 ,法院應命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為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其於 兒童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 養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兒童之權利義務或養父母均死亡時,法院得 依兒童、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定監護人及指定監 護之方法,不受民法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保護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左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害性活動或…
第27條
法院認可兒童收養事件,應考慮兒童之最佳利益。決定兒童之最佳利益時,應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
第29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十四款之行為者,或有第三…
第30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從事不正當或危險之工作。
第31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
第32條
婦女懷孕期間應禁止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第33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出入酒家、酒吧、酒館(店)、舞廳(場)…
第34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
第35條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或兒童有第十五…
第36條
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兒童福利有關機構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
第37條
兒童有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主管機關應將其安置於適當場所,觀察輔導二週至一個月。若有本法保…
第38條
少年法庭處理兒童案件,經調查認其不宜責付於法定代理人者,得命責付於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認…
第39條
前二條安置所需之費用,得責由其扶養義務人負擔。前項費用扶養義務人不支付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
第40條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行為者,兒童最…
第41條
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職權、兒童之父母、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兒童之利益,酌定或改…
第42條
政府對發展遲緩及身心不健全之特殊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
← 第27條
看 兒童福利法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