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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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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35條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
第二十六條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三條
、第 三十四條之規定或兒童有
第十五條
第一項之情事者,得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發現前述情事或接 獲通知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機關或機構發現前項情事或接獲通知後,應迅即處理,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並互予必要之協助。主管機關之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 向其所屬單位提出調查報告。 前二項處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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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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