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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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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37條
兒童有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主管機關應將其安置於適當場所,觀察 輔導二週至一個月。若有本法保護措施章規定之其他情事時,併依各該規 定處理之。 經前項觀察輔導後,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兒童安置於專門機構,強 制施予六個月之輔導教育,必要時得延長之。但輔導教育期間合計不得超 過兩年。 在觀察輔導期間應建立個案資料,予其必要之協助。個案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兒童患有性病者,應免費強制治療,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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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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