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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29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 至第十四款之行為者,或有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行為而情節重大者,利害關 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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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