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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兒童福利有關 機構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機構進行訪視、調查時,兒童之家長、家屬 、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必要時,得請求警察、醫療、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 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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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