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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11條

被保險人或配偶,因故未至本保險醫療機構住院生育或未延請衛生院所助產士接生者,得赴非本保險特約醫療機構住院生育者或延請其他合格助產士接生,其接生費用,由承保機關依照規定標準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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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