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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16條

被保險人患霍亂、桿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天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白喉、猩紅熱、鼠疫、斑疹傷寒、回歸熱,及其他經政府公布之法定傳染病,經本保險醫療機構診斷後,應至承保機關委託之特設醫療機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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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