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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21條

左列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一、規定之掛號費。 二、住院伙食費在三十日以內者每日均以半數計算;三十一日以上者超過部份以全數計算。 三、額外床位費。 四、指定醫師費。 五、特別護士費。 六、診斷書費。 七、本辦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其他費用。 前項第二款有關住院伙食費日數,依本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除生育及傷害住院者外,疾病住院者於六個月內應予合併計算,所稱六個月以內以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為劃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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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