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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8條

被保險人或配偶生育住院,其免費期限,無論自生產之日起計,或以生產之前後各日合計,均不得超過七日。所有超過七日之費用,除第九條規定情形外,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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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