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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20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診療者,其醫療費用本保險不予負擔。 前項所稱同一傷病,以完全符合左列各款為限: 一、傷病部位與原殘廢部位相同者。 二、傷病名稱與原致殘廢之傷病名稱相同者。 三、傷病情況尚未超過原殘廢等級編號範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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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