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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9條

被保險人本人生育,因異常分娩及生育引起之其他病症,經診斷必須延長住院期限者,應改按傷病醫療之規定辦理,被保險人配偶異常分娩,經酌情延長其免費住院期間者,至多以延長五日為限,並應由主治醫師簽附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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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