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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13條

被保險人本人因傷病生育或配偶因生育住院,病房一律以不超過二等為限。其超過二等病房各項費用之差額,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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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