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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14條

被保險人患慢性病,如心臟病、胃病、結核病、高血壓等須在急性期、癌症須在特殊治療期,經本保險醫療機構診斷必須住院時始得住院。其病勢已轉入休養期,經診斷無須住院時,應即改為門診醫療。 結核病經診斷必須繼續門診或住院醫療者,得視病情及當地有無設置結核病防治機構,作為衡酌防治醫療之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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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