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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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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