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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1條

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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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