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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0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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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